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

一、目的:教育部為落實志願服務法,表揚對推動學校教育、社會教育、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,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、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,倡導志願服務無私奉獻精神,提升志願服務品質與效能,齊心為推展教育業務努力,特訂定本實施計畫。

二、依據: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。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H0010007

三、主辦機關:教育部。

四、執行機關:教育部青年發展署。

五、獎勵類別及資格:
(一)、志工
1.青學獎–具學生身分,連續服務二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200 小時以上。
2.銅質獎–連續服務3 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1,000 小時以上;
3.銀質獎–連續服務5 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1,500 小時以上;
4.金質獎–連續服務7 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2,000 小時以上;
以上獎項得獎者頒發該獎項徽章及獎狀乙紙。
5.鑽質獎–連續服務10 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3,000 小時以上,頒給獎座及獎狀。  
※各志工獎項推薦名額,除青學獎無限制外,均不得超過該運用單位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之3分之1,但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未達3人者,得推薦1人。
※每位志工每年僅限申請1項獎勵,且曾獲頒教育業務獎勵辦法所訂同等次獎項者,不得重複申請及推薦。

(二)、績優志願服務團隊
經運用單位備查在案,於運用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,志工人數達10人以上,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。確有績效者,頒給獎座及獎狀。曾獲本項獎勵者,於得獎後3年內,不得再推薦。

(三)、績優運用單位
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,運作良好,並有定期、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,且團隊至少成立滿3年,志工人數達30人以上,並經教育部審查成績優良者。確有績效者,頒給獎座及獎狀。曾獲本項獎勵者,於得獎後3年內,不得再推薦。
 
※獎勵辦法說明及申請時程依每年教育部來文公告為準。
※服務學習中心僅受理校內立案團隊申請。